抢劫案案发于2010年5月,先行被抓捕归案的李一权和邹鹏诬陷称汪超也参与了抢劫。2012年秋天,汪超被捕,被以抢劫罪判刑5年4个月,其之后的上诉、申诉均不断被驳回。
直到5年后,该抢劫案的最后一名嫌犯易礼明被抓捕归案时,“汪超并未参与抢劫案”的真相才在重审的庭审现场被承认。2017年4月,汪超被无罪释放。
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约43.29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等共计约73.88万元——这是汪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代价是汪超被无罪羁押的1672天。
莫名多出的“作案人”
根据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增城法院”)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增城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5日21时许,汪超伙同李一权、贺中和、邹鹏、易礼明等五人,经商量策划,携带刀具、透明胶带等工具,从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中大布匹批发市场,以租车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斌诱骗至增城市新塘镇某地,他们以到站为由骗刘某斌停车,随即使用殴打、捆绑的方法将刘某斌控制,后一伙人将其搭载至仙村出口附近丢弃,抢走其一辆价值4.3万元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台国产手机和3000元现金。之后李一权、贺中和及邹鹏将车辆烧毁。
案发后,李一权、邹鹏、贺中和三人相继被抓捕归案,李一权和邹鹏供述称汪超也参与了抢劫。2012年9月20日,汪超也被抓捕归案。至此该案最后一名嫌犯易礼明尚未归案。
自始至终,汪超都坚持否认自己曾参与抢劫。其辩护律师罗放清为其做无罪辩护,称同案人李一权和邹鹏说汪超参与抢劫的供述并不真实,且自相矛盾。
据判决书,李一权供述称, 2010年年中,在东莞市贺中和所租的出租屋内,贺中和提议抢一辆车回来方便日后抢劫,他表示汪超与自己、邹鹏、易礼明5人都在现场,并同意了抢劫计划。
他称,两天后,5人一起乘车去广州市区一个皮料市场,由贺中和与邹鹏、汪超一起在附近商店买了两把刀和一卷封口胶,之后由易礼明和汪超租来被害人刘某斌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但他之后又称,记不清具体是哪两个人先去租车,但确定汪超当时就在车上。
到了新塘收费站出口后,李一权让被害人停车,和邹鹏、易礼明、汪超一起动手按住被害人,并拿出水果刀顶住,后将其捆绑并封口。之后李一权打电话给贺中和,30分钟后贺中和赶到并将该长安之星开上高速路,不久,便将被害人丢在路边开车逃跑。后担心暴露将车辆烧毁。
邹鹏也同样供述,由贺中和提议抢车,包括汪超在内的五个人参与了抢车。邹还称,是由汪超压住司机的腿,帮助捆绑,搜出了3000元现金。邹鹏称,自己与绰号“阿旺”的汪超在老家就认识。
但贺中和的供述却与邹鹏、李一权的供述并不一致。在他的供述中只有4人,并没有汪超的存在。
他表示,他在东莞时,突然接到李一权的电话,让他去增城市新塘镇帮他们开车,“因为他们都不会开车”。贺中和表示,自己打出租车到案发现场时,只看到李一权在面包车旁,而绰号“黄毛”的邹鹏和绰号“三儿”的易礼明坐在车的后排,副驾驶位和司机位都没人。
贺中和称,帮他们把车开出几公里后,李一权让邹鹏和易礼明拉出双手被反绑的司机,丢在了路边,之后贺中和将车开走。他表示汪超“没份参与”,后在庭审中解释称,在赶到案发现场时并没有看到汪超。
针对贺中和的供述,罗放清律师认为,贺中和抵达案发现场时已接近凌晨,汪超不可能在贺中和到达前先行离开,且贺中和的4次供述和辨认笔录都证实汪超没有参与抢劫。但增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不能从贺中和在现场未看到汪超的供述就得出汪超不在现场的结论。
汪超解释,案发时自己并不在东莞,是后来在广州天河一家电子厂上班期间,与易礼明喝酒的过程中,才听他提起了易礼明与贺中和、李一权、邹鹏4人刚刚抢了一辆面包车的事。
被害人刘某斌的陈述也与李一权、邹鹏的供述并不一致。根据被害人刘某斌的陈述,先是由两名男子来租车,经过桥下时又上来一名拿黑色袋子的男子,搭载这3人往新塘走,后他被后排男子揽住脖子并被以刀顶住。其中一名男子由于未能将车开走,就打电话叫人,30分钟后又来一名男子驾车,之后被害人被扔下。在被害人陈述中,参与抢劫的人先后共有4人,而在邹鹏和李一权的陈述中,却变成了5人。
“说明这5个人里肯定有一个是被冤枉的。很明显,汪超就是那个被冤枉的人。”罗放清律师说。
最后一名嫌犯归案后的反转
尽管被害人陈述与邹鹏、李一权等作案人供述,在上车人数、被动手控制等细节上不一致,一审判决却认定,汪超伙同李一权等人参与抢劫小面包车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
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根据李一权的供述提供了汪超、邹鹏的照片给被害人辨认,被害人辨认出汪超是一开始租车的两名男子之一,称其抢劫时坐在副驾驶位的后面,此外还辨认出邹鹏,却未辨认出李一权。罗放清认为,存在被害人将与汪超有些相似的李一权误认为是汪超的可能。
在汪超归案后再次辨认时,被害人明确指出汪超是一开始前来租车的两名男子之一。而对此,罗放清律师则明确指出,辨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近3年之久,且公安机关提供给被害人辨认的照片存在诱导被害人辨认的嫌疑。“提供给被害人辨认的照片里,只有汪超是穿着囚服,很明显的背景墙,很容易被认为是犯人,应该列为非法证据。”
罗放清律师认为,该案中,可以证明被告人汪超参加抢劫的所有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汪超在案发现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汪超犯抢劫罪,并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2014年1月24日,增城法院以抢劫罪判决24岁的汪超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汪超不服,提起上诉。同年6月,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超的父亲汪双春向广州中院提起申诉。2015年6月,申诉被驳回,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汪双春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5月,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一个月后撤销了该案一审判决、终审裁定,将该案发回增城法院重审。
此时,随着最后一名嫌疑人易礼明归案,案件出现巨大转机。
过去5年间,汪超不是没期望过这位朋友主动投案说出“汪超没参与抢劫”的真相,但“他也担心嘛,他不敢。”直到重审结束,汪超被告知,“易礼明把事情都说出来了。”
在增城法院重审汪超案的庭审现场,易礼明作为同案犯出庭。罗放清律师通过多次交叉询问易礼明关于案发现场的诸多信息,易礼明证实,该案作案人数只有4人,与被害人当时的陈述相吻合,同时他证实汪超并未参与抢劫,推翻了李一权和邹鹏之前对汪超的指证。
增城检察院认为指控汪超抢劫罪一案,因证据发生变化,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汪超撤回起诉。今年4月14日,增城法院裁定准予增城检察院撤回起诉。3天后,增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汪超当天被无罪释放。
“我到现在都想不通,他们为什么要诬陷我。为什么要把我拉进来。我跟他们真没什么过节。”汪超说。
被切断的这五年
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汪超整个人都是蒙的。“就这样把我放了,连一句话都没有?把我关了5年,进去是一张纸,出来也是一张纸。” 汪超有些茫然,自由了,却不知道做什么。
2006年左右,仅读到初中的汪超随父亲到东莞打工。年少轻狂的年纪,汪超的朋友很多,“电话整天不停。”在电子厂打工时,因贺中和召集了几个同乡,汪超与同乡李一权、邹鹏等六七人聚在一起。由于贺中和想盘一家商铺,汪超曾与李一权、邹鹏等人短暂地住在一起,但一个月不到,汪超便被李一权“打发走了”。抢劫案便是在此期间发生。
2012年汪超到一家模型厂打工。因“参与抢劫”被抓时,他正在工业园区里忙着收货。“警察说我参与了抢劫案,我完全不知道什么情况。”
对于一场“完全没参与过的抢劫”,汪超以为自己很快就能出去,没想到一关就是5年。
被抓时,汪超只有24岁。得知儿子被抓后,汪双春独自调查,到处找亲友打听,为证明案发时儿子不在东莞案发现场,他找遍汪超的朋友,却没能找到替他作证的人。“他有朋友跟我说他当时不在东莞,但一说到作证就都离得远远的。”
因为汪超被抓,汪双春一家连续几年没回湖南华容县的老家,“心里难受,虽然知道儿子是冤枉的,但被抓了也觉得没面子。”
汪超在看守所被羁押的近两年时间,见不到任何亲友。一审判决后被转至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家人才得以第一次探望。汪双春从100多公里外的东莞第一次找到儿子所在的怀集监狱,“花了两天时间”。
一边做着每月3000元的工,汪双春一边坚持每一两个月看望一次汪超,为他申诉。面对父亲的鼓励,汪超几乎每次都保持沉默。“到后期,他不抱什么希望了。”汪双春说。
失去自由5年,对汪超来说,成了简历上难以填写的空白。“我现在跟我朋友都不是一个起跑线了,看到招工广告不敢报名,因为没法解释过去5年这段空白。”当年和汪超一起在模型厂打工的朋友,如今已进了管理层,每月收入近万元。被无罪释放4个月,汪超至今尚没有固定工作。“以前的技能都做不了了,手脚反应不过来。”
刚出狱的汪超,躺在床上整夜整夜地睡不着,窝在家里盯着手机,以前响不停的手机,如今几天不响一次。在汪双春的说服下,汪超重新去技校学电工和空调维修,开始接点私活。但在旁人眼里,汪超的时间几乎定格在了5年前,“教了,刚刚学会用”,“坐地铁稍不注意就会绕迷路”。
在向广州中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中,汪超不仅请求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在内的共计约73.8804万元,还要求广州中院在媒体上公开国家赔偿决定书予以道歉和恢复名誉。
对于汪超的国家赔偿申请,广州中院已进行了公开听证。但对汪超来说,被羁押的1672天是金钱难买的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