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8日从云南省芒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起诉一起侮辱尸体案。
据介绍,被告人杜某某系芒市某工地工头,其妻子被告人玛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晚,在工地的地下室内发现工人从高空坠落地下室内已经死亡。
两人私自邀约工地工人被告人貌觉某帮忙,用毛毯和编织袋包裹尸体后,驾驶电动车将尸体运到芒市至象达公路5.5公里处路边,随意将尸体抛弃。
芒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以侮辱尸体罪依法将3名被告人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21日,该案在芒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