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13日上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贾安宝故意杀人一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安宝因被害人宋某海(男,殁年44岁)多次阻挠其与宋某海之女宋某华恋爱,并因此将其打伤而怀恨在心。
1994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贾安宝携带一把铡刀翻墙进入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唐冶南村33号宋某海家中,在宋某海的卧室内,用铡刀先后朝被害人宋某海、赵某珍(女,殁年46岁)的头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两人死亡。
后又进入宋某海的女儿被害人宋某英(女,殁年17岁)、宋某军(女,殁年15岁)的卧室,朝二人头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两人死亡。
经法医鉴定,宋某海系遭受外来暴力锐器砍伤头部、颈部致颅脑损伤及大失血死亡;赵某珍、宋某英、宋某军均系头部遭受外来暴力锐器砍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贾安宝潜逃至河南省伊川县,2015年11月17日,当场公安部门在排查可疑人口时将贾安宝控制,同年11月22日将其移交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安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