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说明立场,我不认为鸿茅药酒全对,我也不认为谭秦东无辜。写这篇扒皮文章,就是看不惯舆论打着监督旗号倒逼司法妥协的那股nb劲。两者都不是什么好东西,就应该各打五十大板,拉着嗓门高的媒体舅舅拉偏架,还打着正义的旗号,扯个受迫害的样子,忽悠谁呢?
一、谭秦东其人
1.身份:跟我念三遍:“不是医生!”根据天眼查结果,名下数家公司:湖南一家生物医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一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还有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此外,值得注意的事,还有一家从事小儿推拿按摩推广的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他2010年中南大学麻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医师资格证书和临床执业证书,曾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担任麻醉医师,担任过制药公司的医学事务专员和顾问。
(允许我插嘴一句,童正堂是在做小儿推拿培训的)
结论:他是个懂医学、懂经济、还懂营销的商人。
2.他到底写了啥?
全网媒体引用的都是印着大大的红星新闻logo的那边截图,而一堆同情他的账号说,他只不过是写了一篇科普文章,就被跨省。经过不懈努力,我终于找到了他得全文截图。如下
同时,我也找到了他的美篇。(就是惹事那个账号哦)
结论:如果科普文章就是一堆名字然后下一个不知所以然的否定结论,那么我就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篇科普文章了。但是,作为一个医学工作者,真的好意思说这是科普么?如果非得昧着良心说科普,那么看看他的美篇截图吧。跟我念:营销号!营销号!营销号!
二、鸿茅药酒这种酒
1.宣传有没有问题:肯定有!鸿茅药酒是非处方药这是别人已经扒皮过的内容,没有什么问题。个人认为,非处方药用洗脑的广告模式疯狂传播,是非常混蛋的一件事,也是非常土的一件事,但也确实是非常有效果的一件事情。虽然脑白金不是药品,但是一直到今天我脑子里都经常游荡今年过节不送礼、送礼只送脑白金这样的洗脑神剧。但是这种绝对化的洗脑,不符合事实。应当根据国家广告法进行判定和处罚。
目前,引用最广泛的一段,是:“记者通过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数字非常惊人,平均下来,基本上每个省市药监部门每个月要通报它一次。(无力吐槽这个数字,真实性个人存疑,大家都在引用,但是现在除了健康时报记者这段原文找不到出处与依据)
值得庆幸的是:近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研究2018年重点整治的行业、媒介和整治机制,整治核心将围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展开。
2.这种酒有没有毒。
我不是医学专业的人,所以咨询了一些专业的人。有几个问题可以讲清楚了
(1)以中药有毒来攻击中医是不对的。第一,很多中药本身就是用药的偏性来纠正病的偏性,所以拿选取中药材中的几种具有毒性来证明中药有毒是不对的。第二,举例说明,西医中化疗药物对人体的毒害程度非常大,但是在临床上不是一样在用么?
(2)以所选用药物中存在中药“十八反”之类的说法是非常不专业的。在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里面,有一些方子中就存在违反“十八反”的情况,但是在临床治疗上效果非常好。所以以自己了解的只言片语作为反对依据,说明对中药药理并不了解而且不辩证。
(3)谭的那篇文章中,毒药结论与自己前面罗列的内容是无关的,结论也是不公允的。中医和西医的理论依据本就不一样。从目前公开的鸿茅药酒配方上看,该酒的主要作用是祛风湿,通经络,调补气血,阳亢者服之易出不适。老年人大多阳虚,所以能用这药的居多,当然也有不能用的,比如热盛的老人,但热盛者毕竟少。中医讲究对症下药,如果非得找一种人人都能用,而且确保“无毒”的药酒,那么,那么,那么,就用地瓜土豆泡吧……(开个玩笑)
结论:按照配方看,这种药还不错;但是宣传搞得太过;特别是广告中和一线销售中人人皆可用,存在明显错误。作为药品,广告的时候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为了广告效果而肆意妄为。
三、关于红星新闻
南方系大佬,惹不起惹不起。就说一句话吧,这次独家的红星新闻与每日经济新闻,都属于成都商报。恩,这样说,你们的都懂的吧……还有,就是2017年11月,他们换了执行总编辑~这一次,他们确实搞了独家大动静~上一次,是红黄蓝了吧……(我闭嘴,不敢说不敢说)
http://news.pedaily.cn/201702/20170210408688_all.shtml
四、焦点分析与结论
1.地方保护有没有?有。以鸿茅的产值,在大多数地市和县区都一定是一家重点企业,对于这样的重点企业,说地方一点保护和倾向没有鬼都不信。最简单的道理,你换成一家年缴税额几十万的小企业报案被损害商业信誉试试,能这么快立案审查才有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一切政府和公检法行为都应该进行地方保护的有罪推定。以事实为依据判断是非,而不戴有色眼镜看待问题,对人对事都应该一样,不能双标。
2.跨省追捕是否违规?经过咨询,炒作所谓跨省追捕的概念,本身就是对公安业务不了解的误判,甚至在这次舆情中被反复有意识的炒作带节奏。异地抓捕,其实并不是很少见的事情。到外省抓人、带人,对很多公安一线警察来说都不是稀罕事。当然,我宁愿相信炒作跨省抓捕概念的人是不了解~(不然我该怎样?相信他们坏,还是相信他们蠢?)
3.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成立?(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2)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至于140万损失,在警方的《起诉意见书》认为,谭秦东利用互联网公开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造成鸿茅国药直接损失1425375.04元。并且,在相关报道中,一些媒体进行了求证。谭秦东的律师并不认可这个数额,当然可以理解。
个人观点:(1)一些媒体在报道中,突出谭秦东的美篇只有五个粉丝,其实是没有意义的。美篇主要是制作平台,作品主要是制作后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进行传播,所以传播力的大小与制作平台粉丝数没有意义,明显属于倾向性、选择性报道。而事实上,制作的图文在朋友圈转发的影响,明显与你的朋友圈群体相关。以谭秦东的履历和身份来看,其美篇通过其个人社交平台转发,商业和医学类人士接收应当较多。(2)从谭秦东原贴全部内容来看,既有标题党的噱头、内容也非纯科普,结论属于与论据相关性不强的完全否定性结论,是否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应当由司法部门裁定,但是恶意的判定基本可以确定。至于那些淡化为吐槽、科普、否定评论之类的媒体美化报道,不符合事实。
4.媒体究竟在其中充当什么角色?
(1)媒体:事实上,媒体的蜂拥而至和选择性报道,形成了绝对的舆论强势。而在舆论强势下,司法部门顺着舆论强势做出的决定,就很容易被吹捧成舆论监督的胜利;与媒体试图形成的舆论强势不相匹配的决定,就是不顾老百姓死活的典型了。这样的舆论强势形成的威逼,此前的案例不必一一例举,今后恐怕还要继续发生。在媒体的笔下,谭秦东从一个商人变成了一个医生,家有贤妻一遍遍在镜头前面形容如何被带走;鸿茅药酒则被批的体无完肤,从创始人的营销深化到反复被攻讦的广告违法,但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至今也没有媒体能够透彻的说明,这酒是否“有毒”,甚至,“客观公正”的媒体都不能够把产品问题与营销问题分开。
媒体的狂欢从2018年4月17日下午谭秦东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开始。资深媒体人王志安带领他的局面又冲在了采访一线。进入看守所前后的谭秦东对比图开始了刷屏。还配发了煽情的不能为良相但为良医,不好意思,不知道媒体是不是没有搞清楚状况,谭先生已经不做医生很多年,为良商是不是更适合他的真实身份?
(2)自媒体:我能理解每一个群体的感同身受和抱团取暖,但这样的感同身受和抱团取暖最起码应该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肆意的发挥与无底线的煽情。如果一个群体以维护同伴礼仪之名而枉顾事实,甚至在不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而尽情发挥,
总结:(1)判断一件事情的是非对错,不能以一方错误来反证另一方正确;更不能通过倾向性报道夸大甚至扭曲一方的问题来反衬另一方的无辜。很多问题的当事双方,就是混蛋遇到混蛋。虽然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但并不代表蛋是臭的苍蝇就是香的。
(2)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任重而道远。特别是在媒体集体形成声势的情况下,如何真正的撇开舆论压力的影响,对司法部门来说任重而道远。从现实来看,一线部门执法过程中“打铁还需自身硬”是基础,司法部门真正的学网上网懂网正确的认识和应对舆论是基本,而面对舆论裹胁着一些目的来势汹汹的时候真正不砸锅不甩锅敢于担当方是本色。
(3)在运用舆论达成目的的时候,操纵公众情绪是最好的利器。但情绪被利用的多了,我们除了被带节奏,是否应该保持一点点理智与反省,而不是一次又一次的不知道过程就知道结论,不了解事情就开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