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职工何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怎样选定协议服务机构实施生育,终止妊娠或治疗并发症?
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照片2张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同时选定一家产前检查及生育医院(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生生育并发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生育就医证明、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4、生育并发症有哪些?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遭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逆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
5、如何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报销产前检查费?
生育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生育就医证明、诊断证明(以上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收据(复印件)、产前检查费用收据、产前检查报告单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领取生活津贴和报销产前检查费(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